據(jù)悉,在深化長江航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意見中,明確指出要推進長江航道局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具體內容為,根據(jù)中央關于事業(yè)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長江航道局實現(xiàn)政事企分開,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將長江航道局所屬的4個航道工程局和武漢長江航道救助打撈局等單位整體剝離,組建長江航道工程局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公司由長江航道局管理,不定行政級別;二是將長江航道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交由長航局承擔,將航道現(xiàn)場執(zhí)法職責交由長江干線海事機構承擔;三是長江航道局機關、6個所屬區(qū)域航道局以及長江航道局其他單位,按照公益事業(yè)單位屬性進行內部整合,調整職責,理順關系,履行航道公益服務職責。
同時,交通運輸部決定調整長江航道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管理關系,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由長江航道局管理,不再由部直接管理,整合后的長江航道局統(tǒng)一負責長江干線宜賓至長江口段(含長江口北支水道)航道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改革意見還指出,要理順長江航道局財務管理體制。長江航道局負責管理所屬航道事業(yè)單位和長江口航道管理局財務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職責。報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將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由部直接管理的中央二級預算單位調整為長江航道局管理的中央四級預算單位,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局屬單位的預算級次依次調整。長江航道局管理體制改革到位后,報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長江重慶、宜昌、武漢、南京等四個航道工程局和武漢長江航道救助打撈局,不再作為長江航道局所屬預算單位管理。